原则上,对于成分完全确定的物质(也就是单组分物质和多组分物质),名称上的相同性足以能够使之实现数据共享,尽管由于某些杂质的存在会导致不同的分类/危害属性。只有在所有数据都明确地不适于其他物质的情况下,这些物质可以认为是不同的物质(例如,在如水溶性这样的物理特性极为不同的情况下,这些物理特性对于物质危害性质的影响至关重要)。
对于UVCB物质,一般情况下,名称也可以作为确定“相同性”的导引。如果名称相同,视为物质相同,除非有现成可用的数据表明相反的情况。
在多数情况下,在EINECS系统的同一条目下已经预注册的物质将被视为相同物质(或是通过其EINECS号或CAS 号确认,或是通过其条目的描述确认),在潜在注册者对总误差进行快速核查后,会就联合提交数据的可能性达成一致,潜在注册者之间可以立刻开始合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EINECS条目涵盖物质的确切性质必须受到仔细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为相同的数据联合提交所涵盖,以及相关危害数据是否能有目的地互相交流。典型地,这种情况会在以下情形中出现:
● EINECS中对物质的描述可以是非常宽泛的,其程度使得为同一条目所涵盖的不同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生态)毒理性质不够充分地相似,而不能使用相同的数据对其进行描述。UVCBs物质尤其是这样一种情况。
● 对于在EINECS中有不止一个条目的物质,基于《物质鉴别指南》认为其是相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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