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中有对出于试验和联合提交之目的的主导注册者的规定(见REACH法规第11.1条),如果“即将成为主导注册者”的参与者或者其他参与者在SIEF形成之初就采取主动的话,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进程。
尽管对于这个方面REACH法规没有特别的规定,REACH- IT为潜在注册者在预注册时表明其愿意作为“SIEF形成的推动者”的意愿提供了可能性,以促进潜在主导注册者的确定。
应在“预- SIEF”阶段就开始发挥推动者的作用,预注册者在这个阶段交流信息,以确保他们属于同一SIEF。例如,推动者可以与所有的潜在注册者进行接触,并组织关于物质身份特征的信息交流。第二步,SIEF形成后,推动者可以提议实质性交流物质信息的方式。另一种选择是,SIEF可以在早期阶段就主导注册者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主导注册者负责组织和准备联合提交。任何其他组织形式均有等同的可能性,在这一方面REACH法规没有设定条件。
在一个或者多个潜在注册者认为要交流的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的情况下(例如,杂质含量可能会对生产工艺有所暗示),推动者或者指定的主导注册者可以拟议一份保密协议、或者使用独立第三方、或者使用可以潜在注册者名义处理机密信息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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