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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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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应REACH委员会要求,提交了REACH法规附件XVII第6项,关于石棉纤维中温石棉的使用限制,目前SEAC草案意见正处于公众咨询期,并将于2015年2月9日结束。
本次修订仅与现有第6项第1节相关,原限制条款第2、3节保留,顺延为第3、4节。本次修订旨在对目前有所豁免的电解设备用隔膜中的部分石棉豁免条款作出一个限制计划。根据此次修订,2026年,目前的温石棉豁免将到期,详细修订情况请参见以下修订条款:
1.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或使用,供2013年1月17日在用的且已经获得其相关成员国根据2006年12月18日REACH法规(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OJ L 396, 30.12.2006)给予的相关豁免的电解设备中含温石棉的隔膜,以及旨在添加到此类隔膜中的温石棉。
为不影响欧盟保护工作者远离石棉纤维的其他规定,从该豁免中获益的任何制作商、进口商和下游使用者应:
i)尽量减少由于本段所述造成的石棉暴露
ii)针对本段中给出的豁免,应每年准备一份用于此类隔膜中的温石棉数量的报告
iii) 次年1月31日前,提交ii)中的报告给给予豁免的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并抄送欧盟化学品署,如原始文件非英文需提交英文译件。
给予豁免的相关成员国可设置空气中石棉纤维的限值或监测制度以确保遵守第2项i)。一旦监测制度确立,膜片和其他纤维的监测结果应包含在第2项ii)中的报告中。
如果相关电解设备没有达到使用寿命,且经济上或技术上无石棉纤维的替代品不可得,需要取得和延长豁免的一方,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交报告给给予豁免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该报告需包括风险评估,包含任何相关场景降低风险的措施,替代物的分析,以及需要获得未来豁免的社会经济分析的相关信息。
3.含有第1项提及之石棉纤维的成品之使用,如为2005年1月1日前设置和/或在使用,可继续使用至弃置或使用寿命的阶段。但是,会员国可基于维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理由,在达到弃置或使用寿命的阶段前禁止其使用。
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包含有第1项中提到的石棉纤维的物品整体投放市场,这些物品在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安装或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保高等级的人类健康。在2011年6月1日,成员国需把这些国家的措施传达给欧委会。欧委会将尽可能的公开这些信息。
4.为无损其他有关危害物质和制备之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条款之执行,依据前述项目同意置入市场或使用的石棉纤维和其成品,应根据本法规附录7作相关标示
2015年3月我们将可以看到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的最终意见,届时,ECHA将会把SEAC的意见以及之前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的意见统一提交给欧盟议会,欧盟议会就是否将以上新的限制条款纳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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