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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
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危害严重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该清单的SVHC首次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最后更新。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或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逆的对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授权的原因。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证明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1] 如内分泌干扰素)。
确定程序
根据REACH法规第58条款,SVHC将由成员国执法机构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代表欧盟委员会),依据上述提到的SVHC判定标准来进行确认。这些机构需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提交提案,随后提案将进行公开评议。公开评议结束后,欧盟成员国委员会将参考评议结果,经过研究讨论确定最终哪些物质会被确认为SVHC。由ECHA决定是否将这些物质纳入所谓的“候选清单”。候选清单中的物质有可能会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即REACH法规附录XIV)。
候选清单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公布第一批SVHC候选清单,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更新12次。目前正式公布的候选清单中包含161项SVHC物质,包括多种无机物和有机物,应用遍布各个行业。
□ SVHC第一批清单(15项)于2008年10月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二批清单(13项)于2010年1月正式公布生效,2012年6月18日,ECHA将第二批SVHC清单中索引号为650-017-00-8的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
(Al-RCF)和氧化锆硅酸铝耐火陶瓷纤维(ZrAl-RCF)整合到第六批SVHC清单中范围更广的Al-RCF和ZrAl-RCF条目下,由此第二批SVHC清单由
15项减少为13项。
□ 2010年3月30日,丙烯酰胺被列入SVHC清单(属第二批清单)
□ SVHC第三批清单(8项)于2010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四批清单(8项)于2010年12月15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五批清单(7项)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六批清单(20项)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七批清单(13项)于2012年6月18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八批清单(54项)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九批清单(6项)于201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批清单(7项)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一批清单(4项)于2014年6月16日正式公布生效
□ SVHC第十二批清单 (6项)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生效
SVHC通报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当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质量分数超过0.1%,并且该物质每年进入欧盟超过1吨/年/公司,则该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
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通报:
1)根据法规第7.3条款,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物品正常的或合理的可预期情况下使用(包括废弃处置等)能提供措施确保含有的SVHC物质不会暴露于人类或环境,则不需要履行欧盟REACH法规第7.2款的责任,但应给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说明。
2)该物质已经为该用途完成注册。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纳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被纳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1)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3)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该物质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的通告,最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名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纳入候选名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规第33条)。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
信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款及附件Ⅱ的规定,当混合物中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在非气体混合物中的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或在非气体混合物中含量超过0.2%(体积分数)时,必须提供SDS。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当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SVHC含量超过0.1%(质量分数)时,如接受方提出要求,应在45天内提供保证安全使用的足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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